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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規字第 09505010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6、6、62 條
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 (外國
專業人員) 之管理及檢查案件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主    旨: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 (
          外國專業人員) 之管理及檢查案件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惠請依說明段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掌理事項之一,已於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復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主管機關
              、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
              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又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之管轄權,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本會 94 年 9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1990 號函業已就外國
              人工作管理及檢查案件之認定說明事項「四、雇主經本會聘僱外勞從
              事......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所定之管轄權順序,以「外勞許可
              工作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優先執行 (受理) 外勞管理
              及檢查事項之主管機關。」重申雇主經本會許可聘僱外勞從事工作,
              應以「外勞許可工作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優先執行 (
              受理) 外勞管理及檢查事項之主管機關。
          三、故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之管理及檢查事項管轄權,仍依本會
              94  年 9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1990 號函釋之原則,以「外
              國專業人員許可工作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優先執行 (
              受理)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管理及檢查事項之主管機關。
          四、至其他相關處理原則,仍比照本會 94 年 9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1990  號函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
          台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 (綜合規劃組、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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