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 期 1045 頁
公告辦理「中高齡者職能再造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及單位
主 旨:公告本會辦理「中高齡者職能再造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 事項及單位,委託期間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行政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如下: (一)對年滿 45 歲至 65 歲(含),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 ,且 1 年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4 次以上仍無法就業,並 經個案管理諮詢評估後,由個案管理員轉介之中高齡者,提供個別 化、專業化就業服務業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二)辦理中高齡者短期職場見習,並依評估及輔導個案實際進入職場見 習之規定,核發職場見習津貼與事業單位管理津貼。 (三)辦理中高齡者追蹤輔導及訪視等就業準備課程及活動。 二、受託單位:桃園縣失業者保護協會(總會地址:臺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86 號 10 樓之 1;分會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 53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