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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60501015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8 期 10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3-1 條
旨:
公告辦理「中高齡者職能再造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及單位
主    旨:公告本會辦理「中高齡者職能再造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
          事項及單位,委託期間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行政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如下:
          (一)對年滿 45 歲至 65 歲(含),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
                ,且 1  年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4  次以上仍無法就業,並
                經個案管理諮詢評估後,由個案管理員轉介之中高齡者,提供個別
                化、專業化就業服務業務,輔導其適性就業。
          (二)辦理中高齡者短期職場見習,並依評估及輔導個案實際進入職場見
                習之規定,核發職場見習津貼與事業單位管理津貼。
          (三)辦理中高齡者追蹤輔導及訪視等就業準備課程及活動。
          二、受託單位:桃園縣失業者保護協會(總會地址:臺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86 號 10 樓之 1;分會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 5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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