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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50506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12 期 308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旨:
公告辦理推介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失業勞工就業之機關單
位

主    旨:公告辦理推介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失業勞工就業之受託單
          位。
依    據: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宜蘭縣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金門縣政府、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彰化縣工業會、台灣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協會等
          7 個單位,辦理推介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失業勞工就業
          ,其委託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96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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