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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500288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65 條
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主    旨: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6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02280 號函轉  貴單位 95 年 5  月 29 日國鳥保字第
              0950000979  號函。
          二、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派駐機關服務人
              員之年齡不得超過 60 歲乙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
              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
              「年齡」雖尚非就業歧視禁止之項目,惟基於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建議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
              以限制年齡為要件。
          三、另本會已將「年齡」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修正草案就業歧視禁止
              項目,於 95 年 5  月 22 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若法案
              通過,雇主違反本項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  章罰則第 65 條處
              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正    本:國立鳳凰谷鳥園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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