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5380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202087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2 期 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7、38、39、40、41、42、43 條
旨:
雇主有違反「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
繳之裁量基準

全文內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下稱本辦法) 核發僱用
          獎助津貼後,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
          繳之裁量基準如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向
              受僱員工查證是否因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而權益受影響,如員工權
              益確有受影響,應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已核發之獎助津貼追
              回,並俟雇主改善後再給予獎助;如經查證員工權益並未受到影響,
              則已核發之獎助津貼不需追繳。
          二  僱用獎助津貼追繳方式:
           (一) 首次申請已核發案件:雇主首次申請時,如前六個月中有違反本辦
                法規定之情事,且經查證員工權益有受影響,則該六個月之獎助津
                貼應全數予以追繳,並俟其改善後重新計算連續僱用滿六個月再按
                季提出申請。
           (二) 非首次申請已核發案件:雇主已申領六個月僱用獎助津貼,於按季
                申請時如當季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且經查證員工權益有受影
                響,則該季之獎助津貼應全數予以追繳,並俟其改善後重新計算連
                續僱用滿三個月再按季提出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