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2 期 32 頁
雇主有違反「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 繳之裁量基準
全文內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下稱本辦法) 核發僱用 獎助津貼後,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 繳之裁量基準如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向 受僱員工查證是否因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而權益受影響,如員工權 益確有受影響,應依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已核發之獎助津貼追 回,並俟雇主改善後再給予獎助;如經查證員工權益並未受到影響, 則已核發之獎助津貼不需追繳。 二 僱用獎助津貼追繳方式: (一) 首次申請已核發案件:雇主首次申請時,如前六個月中有違反本辦 法規定之情事,且經查證員工權益有受影響,則該六個月之獎助津 貼應全數予以追繳,並俟其改善後重新計算連續僱用滿六個月再按 季提出申請。 (二) 非首次申請已核發案件:雇主已申領六個月僱用獎助津貼,於按季 申請時如當季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且經查證員工權益有受影 響,則該季之獎助津貼應全數予以追繳,並俟其改善後重新計算連 續僱用滿三個月再按季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