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6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02280 號函轉 貴單位 95 年 5 月 29 日國鳥保字第
0950000979 號函。
二、有關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派駐機關服務人
員之年齡不得超過 60 歲乙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
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
「年齡」雖尚非就業歧視禁止之項目,惟基於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建議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
以限制年齡為要件。
三、另本會已將「年齡」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修正草案就業歧視禁止
項目,於 95 年 5 月 22 日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若法案
通過,雇主違反本項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 章罰則第 65 條處
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正 本:國立鳳凰谷鳥園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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