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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102072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49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
勞動檢查法 第 17 條
旨: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主    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中華民國工業
          安全衛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
依    據: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代行檢查機構、檢查種類、檢查項目、責任轄區及委託期間,詳
          如附表。
相關圖表:附表 勞動部指定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種類、檢查項目、責任轄區及委託期間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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