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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1020217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2 條
民法 第 1094 條
旨:
勞動部就未成年受益人無法定代理人為其提出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護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死亡補助,及該補助得否比照職業災害保險死
亡給付規定辦理計息存儲等,涉及民法、行政程序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未成年受益人如無法定代理人為其提出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 81 條第 1  項之死亡補助,其所得領取之死亡
          補助金額,得否比照職業災害保險死亡給付規定辦理計息存儲之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4  月 11 日保職失字第 11160079601  號函。
          二、查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其未成年之受益
              人無法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
              即通知保險人予以計息存儲,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三、按災保法第 81 條第 1  項之死亡補助,非屬災保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之範疇,且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亦
              未有準用該條計息存儲之規定,不宜逕行援引適用。故未成年受益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請領;如
              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時,應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順序定其監護人,再以其為法定
              代理人請領之。保險人可於處分書上載明依循之法令規定,以保障職
              業災害勞工遺屬權益。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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