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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4、45 條
旨: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
事項
主    旨:訂定本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處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其處理期間為自雇主或雇主
              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會收件櫃檯送件之日起 12 個工作日。
          二、雇主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會收件櫃檯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未於
              申請表中加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司章者,需加附雇主委託書及送件
              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雇主或雇主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會收件櫃檯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於送件時應填妥親自取件聲明書,取件時應填妥取件申請書,並黏貼
              取件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收件回條正本,憑證取件。惟未依指定
              日期取件或申請案屬特殊案件者 (如退保證金案) ,均改以掛號郵寄
              方式處理。另親自取件一律以本會發給收件回條正本為憑,遺失概不
              補發。
          四、本會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勞職外字第○九三○二○二七八三號公告即
              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4  月 13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2783  號公告,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1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
  16707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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