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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20059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3、45 條
旨:
有關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工一案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重大工程之定義及非屬重大工程者是否不得使用外籍勞
          工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四二○八五○號函轉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函辦理。
          二  有關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二二四五
                號公告「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
                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公告申請資格之公告
                事項第一項 (1)  至 (5)  款之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係指: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
                  一億元以上者。
                2 至 4  為其他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工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如電廠工程或經政府單位核准獎
                        勵民間投資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均在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者。
                5 符合前項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
                  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者
                  。
           (二) 復據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
                暨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二五七三號函
                釋規定略以,本會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含當日) 起,新得標之重
                大工程停止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惟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已公開
                招標之重大工程,如因故流標、廢標而必須在五月十六日以後重新
                招標之案件,視為延續性工程,工程得標業者得依規定申請引進外
                勞。
           (三) 查本會開放外籍勞工係為補充基層勞力之短缺,惟為因應當前失業
                率居高不下之勞動市場情勢,故對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後招標之重
                大工程停止引進外籍營造工,至不符重大工程規定之一般營造工程
                ,目前本會亦未開放初次招募申請,僅同意營造業造業者就原已獲
                核配之一般營造業外勞配額循環使用。
          三  有關貴公司之人力需求問題,本會已規劃建立本國勞工營造人力資料
              庫,依事業單位之需求辦理專案媒合、推動「訓用合一」及協助招募
              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配套措施。該資料庫自重大工程停止引進
              外勞之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已登錄一一、八九八人,實際
              進用一、四五五人,待業中尚有一○、四四三人;或由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協助招募失業原住民投入營造工作等,故貴公司因人力不足
              之需求,可逕向上開單位申請所需人才,或請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
              業服務中心再協助貴公司於工程之工作地點辦理專案媒合,以補充所
              需求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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