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若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性質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於發 文時通報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法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收錄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通函
主 旨:有關本會主管法規通函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解釋函,如具有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性質者,請各單位於發文時通報至本會勞工法 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餘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查本會勞工法令資訊系統過往均僅收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且已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登載於行政院公 報之解釋令,然對本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 規解釋通函並未收錄,造成民眾查詢及使用上之不便。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 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會各單位對地方政 府或所屬下級機關本權責解釋法規之通函,如該函具有前開性質者, 為使民眾能得知本會行政解釋,請於發文時,同步通報至本會勞工法 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 三、另為加強收錄本會過往曾作過之解釋通函,請各單位依下列時程將相 關資料送法規會彙整,俾利法規會將相關資料移請勞工法令資訊系統 維護廠商鍵入系統,供民眾查詢: (一)請各單位將主管法規之最新解釋彙編紙本及電子檔於 101 年 10 月 10 日前送法規會彙整。 (二)請各單位將 100 年 1 月 1 日起迄今,通函各地方政府或所屬 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函公文副本影本及電子檔,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送法規會彙整。 (三)各單位爾後若出新版解釋彙編,均請於出版時將紙本及電子檔副知 法規會。 正 本:本會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勞工福利處、勞工保險處、勞工安全衛生 處、勞工檢查處、綜合規劃處、職業訓練局、中部辦公室、勞工退休基金 監理會 副 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