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為避免發生公共工程職災,各工程主辦機關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應要求廠 商建立人員管制機制及落實自主管理,並確實將施工之相關安全衛生設納 入設計圖說規定,並查核是否按圖說施工;如係於高壓電線路場所從事作 業,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採取防護設施
主 旨:請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要求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勞工安全衛 生規定及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請查照。 說 明:一、政府擴大投資公共建設,工程標案量明顯增加,鑒於公共工程職災有 上升趨勢及國道六號模板支撐倒塌造成 7 死 3 傷影響政府施政形 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協調工作會報」防災執行組第 6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10 月 4 日 工程管字第 09900400050 號函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要求廠商 建立人員管制機制及落實自主管理,以嚴禁非法外籍勞工、未依法投 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及未具營造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從業資格之包商進 入工地,並責成監造單位確實監督查證。 三、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將施工之相關安全衛生設施 納入設計圖說規定,並於施工階段查核是否按圖說【圖形(含施工圖 )、契約相關規範及說明】施工。另廠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致發生重 大職災,請工程主辦機關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辦理,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安全管理。 四、另查起重機、高空工作車或打樁機緊鄰特高壓電線路(超過 22800 伏特)作業,巳發生多起感電職業災害或虛驚事故。請各工程主辦機 關督促施工廠商,於高壓電線之接近場所從事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規定採取防護設施,必要時主動協調台電公 司(區供電營運處)採取斷電措施或協助定出接近界限距離。各勞動 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勞動檢查、移動式起重機代行檢查及 辦理宣導會時,請加強上述作業之安全宣導。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中央銀行、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玫院海岸巡防署、國立 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本會秘書 室(三科)、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 部水利署、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中 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本會勞工 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