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17 期 42973-42974 頁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間,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如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