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28 期 33580 頁
公告自 97 年 12 月 1 日至 100 年 11 月 30 日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 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
主 旨:公告指定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 ,並委託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業務,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九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