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365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安 2字第 09501172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39 期 21251-2125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機械安全設施作業
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機械安全設施作業
          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
          點」。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全國職場二三三減災
              方案,採部分補助經費方式,以鼓勵及協助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中
              小企業改善機械、設備、器具(以下簡稱機械等)之安全設施,有效
              預防機械等災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規定之中小企業,對不符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等加裝安全裝置或整體
              汰舊更新者,均可提出申請。
          三、補助範圍:中小企業設置之機械等如具有被夾、被捲、被切、被割、
              感電等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等勞工安
              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應設置安全裝置等者,得列入補助範圍,與機
              械等安全無涉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本會以部分補助經費方式辦理,無論加裝安全裝置或整體
              汰舊更新,其補助額度均以該機械等安全設施相關部分之經費百分之
              五十以內為限,且每臺機械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
              萬八千元。同一臺機械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額合
              計不超過十萬元。
          五、經費用途:申請補助汰舊更新之機械等,或選購安全裝置者,應以購
              置型式檢定合格之機型、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者
              為優先選擇,請於申請經費補助時,附送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補助條件:應於本要點施行後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購置機
              械等,其提出申請補助時,該機械等已設置,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者。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
              公告指定之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或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機械等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
                黏存單(如格式二),註明其中安全設施部分之價格,並由相關人
                員核章。
          (五)其他必要書件: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證
                明書影本(加註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標識編號及製造號碼),其他如
                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會公告指定之機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申
              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
              等,逐案完成初審程序後,將初審條件符合者,按每五十件至一百件
              彙整造冊,連同相關文件轉送本會複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本會核定補助後,通知受理機構轉知申請人依
              本會核定之補助金額開立補助款領據(如格式三),並檢附經費報告
              表(如格式四)及成果報告表(如格式五),由受理機構按月彙整送
              本會結報撥款。經費請撥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十、申請補助者,不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時,受理機構應敘明
              理由,逕行退件,並於九十五年度結束前,將條件不符者列冊彙送本
              會備查。
          十一、申請期限:自本要點施行開始受理申請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截
                止,以收件送達日期為憑;補助申請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經費一千四百萬元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十二、監督考核:本補助款之使用,如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
                該部分補助經費。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十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
          十四、實施期限:自本要點施行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勞安 1  字
  第 09701450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