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67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10201301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民法 第 120、129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27、28 條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請求」因文件不全而補正及遺屬或指定請
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等相關規定解釋
全文內容:有關所詢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之計算等疑義。
          一、有關來函說明二(一)所詢疑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
              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
              不計算在入。基上,勞工發生死亡之事實,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取得 5
              年之退休金請求權時效,其時效之計算,始日不計算在內,本會 94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63202 號書函及 99 年 8  月 9
              日勞動 4  字第 099007860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二)所詢疑義,依法務部 100  年 10 月 28 日法
              律字第 1000015924 號及 91 年 10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10039236
              號函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
              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復按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消
              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所
              稱「請求」係指符合相關法規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請求。如申請人於
              法定期間內請求,因文件不全命其於一定期間補正,若於所定期間補
              正而逾法定期間者,視為不逾期;至未於所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而逾法定期間者,以其申請逾期為理由駁回之。
          三、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
              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該條例定有明文;勞
              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填具相關
              文件向勞保局請領;請領手續完備,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
              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據此,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茲
              分釋如下:
          (一)勞工年滿 60 歲向貴局申請勞工退休金(含補發)者,「申請」手
                續完備,於領取退休金前死亡者,其申請之意思表示不因勞工死亡
                而影響其效力,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所稱「請領」退休金
                前死亡,應依民法之繼承順位辦理。
          (二)勞工之遺屬請領退休金(含補發)者,申請手續完備,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須經勞保局審查,於勞保局審查核定
                之行政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規定辦理
                。
          (三)勞工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含補發)者,申請手續完備,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須經勞保局審查,於勞保局審
                查核定之行政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規
                定辦理。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勞動 4  字
  第 0940063202 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勞動 4  字
  第 099007860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