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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0940014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82 期 106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5、46、48、49、5、52、53 條
旨: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主    旨: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章罰責部分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2 條及第 53 條有關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
          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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