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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1101726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勞動部就避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恪遵契約規範,致損
害勞工勞動權益,訂有「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
規定,促使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之措施說明

主    旨:為促使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合理運用勞務承
          攬,避免因未恪遵契約規範,致損害勞工勞動權益,請貴會惠予協助將說
          明事項轉知各政府機關(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近日報載發生勞動者因雇主假承攬之名行僱用之實致勞動權益受損情
              事,引發外界關注,並有提出要求公部門應加強法遵,避免發生「假
              承攬真僱傭」情事。
          二、為使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
              採購時,可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以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及自然人承攬
              人之相關工作權益,本部訂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
              則」,以協助採購機關督促廠商應避免觸法情事。請貴會協助轉知
              111 年至 112  年度辦理勞務承攬案件之單位,應確實依據貴會訂定
              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本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
              原則」辦理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
          三、又,如政府機關(構)有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者,應盡速依據本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發布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
              從屬性判斷檢核表」進行自我檢視,如於個案認定上發生疑義,可逕
              洽當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勞動部勞動關係司(2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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