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2 期 12560-12574 頁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 旨:公告本部「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所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 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 071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