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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能字第 10405028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2 期 12560-125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    旨:公告本部「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所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
              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
              0710)洽詢。
相關圖表:勞動部104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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