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37 期 30874-30875 頁
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05.07.01 至 105.06.30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期間 ,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 許可業務。 依 據: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第 4 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 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 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 。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 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 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