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09 期 49703 頁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1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臺南市私立蘆葦啟智中心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之就業推介業務,委託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