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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就字第 10705116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8 期 380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2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2、33-1、6 條
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岡山就業中心業務相關事宜,期間
自 107.07.01  起至 110.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岡山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
              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外國人轉換及承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及弱勢者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介與派
              工、各項促進就業津貼等業務。
          九、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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