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41 期 34498 頁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12、33-1 條等規定,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 重、新店及板橋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委辦新北市政府辦理三重、新店及板橋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 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外國人轉換及承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及弱勢者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介與派 工、各項促進就業津貼等業務。 九、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