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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就字第 1040509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56 期 370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2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2、33-1、6 條
旨:
勞動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等規定,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
心業務,自 104.07.01  至 107.06.30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期間
          ,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外籍勞工轉換及承接
              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本部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如本部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辦理)。
          九、本部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本部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不含創業、技能檢定、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審核作業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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