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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1 期 46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6、48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
之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 105.02.01  生效
主    旨:公告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可採規定網路傳輸方式至外國專業
              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EZ Work Permit,網址 https://ezwp.wda.go
              v.tw)、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
              ly.wda.gov.tw) 申請或書面送件申請,其審核天數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二)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二、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之親自領件作業說明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線上申辦案件,如已於線
                上申辦系統勾選約定取件人,約定取件人應檢具線上申辦系統列印
                之收件回條並黏貼約定取件人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
                本,於系統指定日期內至本部領件櫃台憑證取件。如取件人與系統
                約定取件人不符,需由申請人登入線上申辦系統(24  小時即時辦
                理)變更取件人身分後,重新列印收件回條並黏貼變更後取件人之
                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後取件。
          (二)書面送件申請:雇主或雇主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收
                件櫃台申請聘僱外國人,於送件時應填妥親自取件聲明書,領件時
                持收件回條正本並黏貼取件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
                影本,憑證取件。另紙本送件之親自取件一律以本部發給收件回條
                正本為憑,遺失概不補發。
          (三)未依指定日期取件或屬申請退保證金等特殊案件者,將改以掛號郵
                寄方式處理。
          三、另本部 94 年 10 月 25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公告,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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