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217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10100554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就業保險法 第 1、11 條
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期間
計算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規定認定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
          計算標準疑義案。
          查就業保險法第 1  條規定略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略以,期間不以月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
          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
          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所詢有關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認定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