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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發文字號: 動保救字第 10631155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 第 152 期 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臺北市委
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主    旨:公告「臺北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
          畫」。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106  年 4  月 26 日動保救字第 106306783
          00  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一、目的: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
              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
              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
              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本計畫。
          二、辦理期間:至 106  年 5  月 10 日止,計 13 家獸醫診療機構加入
              本計畫(詳如附件 1  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動物醫院明細表),自簽約日起 2  年內提供本市受難、受虐、受
              傷或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緊急收容及必要之醫療照顧。
          三、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由本處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所運送之受傷動物,並提供必要之
                緊急醫療處置。
          (二)收容民眾逕送之受傷遊蕩動物,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三)發現受傷動物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
                時,於 24 小時內通報動物救援專線。
          (四)提供甲方收容之受傷動物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經費來源:自本處單位預算之動物保護與管理計畫第 5  項「動物救
              援與察查」項下委辦費-「委託動物醫院或民間團體辦理流浪動物緊
              急救難(傷)及緊急醫療計畫」支應,如年度經費預算未經議會審議
              通過或用罄時,本計畫暫停執行。
相關圖表:「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動物醫院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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