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 第 152 期 7-9 頁
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臺北市委 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主 旨:公告「臺北市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 畫」。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106 年 4 月 26 日動保救字第 106306783 00 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一、目的: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 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 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 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辦理本計畫。 二、辦理期間:至 106 年 5 月 10 日止,計 13 家獸醫診療機構加入 本計畫(詳如附件 1 辦理「遊蕩動物緊急救援與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動物醫院明細表),自簽約日起 2 年內提供本市受難、受虐、受 傷或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緊急收容及必要之醫療照顧。 三、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由本處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所運送之受傷動物,並提供必要之 緊急醫療處置。 (二)收容民眾逕送之受傷遊蕩動物,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三)發現受傷動物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 時,於 24 小時內通報動物救援專線。 (四)提供甲方收容之受傷動物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經費來源:自本處單位預算之動物保護與管理計畫第 5 項「動物救 援與察查」項下委辦費-「委託動物醫院或民間團體辦理流浪動物緊 急救難(傷)及緊急醫療計畫」支應,如年度經費預算未經議會審議 通過或用罄時,本計畫暫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