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3 期 32341 頁
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 條第二款第二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