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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 09300029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及釋例彙編(95年10月版)第 3-4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全文內容: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疑義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
              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
              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
              關,未隸屬於縣政府。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
               (市) 議會亦同。復查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
              則第九條第二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
              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
          二、據此,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
              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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