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5381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10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9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7、43 條
旨:
翁○麟即○○瓦斯管路企業社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01011 號
    被處分人  翁○麟  君  即○○瓦斯管路企業社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
    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前段規定。
二、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檢舉人甲君檢舉內容略以:被處分人以發送服務通知單並進行瓦斯安全檢查
    ,進而推銷超流量遮斷器等行為,導致檢舉人誤認被處分人為「○○天然氣股份
    有限公司」,而與其交易。
二、調查經過:
(一)本會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證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
      詢系統」,得知被處分人係於 96 年 9  月 27 日由劉君設立,曾於 98 年 1
      2 月 15 日辦理停業,於 100  年 9  月 1  日復業後,旋即於 100  年 9
      月 5 日轉讓於目前負責人翁○麟君。
(二)為瞭解案情,本會發函及撥打營業電話通知被處分人到會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惟被處分人未依指定期日到會說明及提供資料,相關過程如下:
      1.本會以 100  年 10 月 24 日公貳字第 1001360984 號書函寄至被處分人商
        業登記地址,請被處分人於 100  年 11 月 1  日到會說明並提供資料。因
        上揭書函無人認領,遂請板橋○○郵局將上揭書函退回,另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再將該書函寄送至被處分人戶籍地址,該書函於 100  年 11 月 1
        8 日送達,惟被處分人未與本會聯繫,亦未到會說明。
      2.本會再次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以公貳字 1001361146 號書函發函於被處
        分人戶籍地址,請被處分人於 101  年 1  月 3  日到會說明並提供資料,
        該書函於 100  年 12 月 23 日送達,惟被處分人仍未於指定期日到會說明
        。
      3.本會曾於 100  年 11 月 1  日撥打服務通知單上安檢專線 02-00000000,
        惟未有人接聽,數日後再行撥打,該電話已為空號,並經向電信公司查證已
        於 100  年 11 月 17 日申請拆機。
    理    由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
    左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有關機關、團
    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派員前往有關團
    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次依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
    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
    證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
    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
    料或證物為止。」
二、本案本會在收到檢舉人檢舉內容後,為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 39 條規定,
    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及 12 月 23 日兩度將調查書函合法送達至被處分人,
    請其到會說明,但被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會說明及提供案情相關資料,其
    行為核符「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等要件。
三、綜上,本案被處分人有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接受本會調查之義務,惟
    其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
    之動機及目的、被檢舉行為之性質、行為對本會處理調查案件之影響,爰依同法
    第 43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吳秀明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