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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00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0、27、43 條
旨:
白○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因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無正當
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被處分人  白○蔗涮涮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貞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
    述意見。
二、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緣被處分人前因經營「台○○○蔗養生涮涮屋」,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之「台○」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本會 97 年 3  月 13 日
    第 853  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為瞭解「白○蔗養生涮涮屋」目前相關營業設施
    使用狀況,經派員營業現場調查,查得門市似仍有部分使用「台○」字樣情形,
    爰主動立案調查。
二、為釐清案情,本會以 100  年 3  月 16 日公參字第 10014603951  號書函請被
    處分人就本案提出書面陳述,並以 100  年 3  月 29 日公參字第 10014604801
    號書函催復,均經改送由「白○蔗養生涮涮屋」和平店經營主體微○○家企業有
    限公司收受,迄未獲復;復經本會以 100  年 4  月 11 日公參字第 100146053
    81  號書函,請被處分人於 100  年 4  月 21 日派員到會說明,經改送由光復
    店經營主體白○○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白○○園公司)收受,被處分人亦未派
    員到會;末以 100  年 5  月 2  日公參字第 10014606821  號書函寄送至被處
    分人代表人戶籍地址,請渠於 100  年 5  月 12 日派員到會說明,被處分人仍
    未派員到會。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
    左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有關機關、團
    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派員前往有關團
    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次按同法第 43 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 27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
    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
    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
    證物為止。」
二、本案被處分人為本會 97 年 3  月 14 日公處字第 097034 號處分書之被處分人
    ,係為本案主要調查對象,經本會以 100  年 3  月 16 日公參字第 100146039
    51  號、100 年 3  月 29 日公參字第 10014604801  號書函、100 年 4  月 
    11  日公參字第 10014605381  號書函寄送至被處分人公司登記地址,請被處分
    人提出書面說明及派員到會陳述,然被處分人均未依限回復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
    述;考量前揭函文係經改送而由微○○家公司、白○○園公司等事業主體收受,
    復再以 100  年 5  月 2  日公參字第 10014606821  號書函通知被處分人到會
    陳述,旨揭書函業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合法送達至被處分
    人代表人陳○貞之住居所,並由陳君本人簽收,惟被處分人仍無理由而未派員到
    會陳述。
三、綜上論述,被處分人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有接受本會調查之義務
    ,而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其行為核符「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
    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之要件。經審酌被處分人違反行為之動機及目的、被調
    查行為之性質、行為對本會處理調查案件之影響等,爰依同法第 43 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吳秀明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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