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07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0921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 第 12 卷 10 期 44-4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4 條
旨:
陳○雄君即朝○機械工程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
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九二一五九號
    被處分人  陳○雄  君即朝○機械工程廠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間參與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之「自動化礱穀機械設備及袋濾式
    集塵機安裝工程」標案時,借用他人牌照參標,虛增投標家數,製造競標之假象
    ,誤導招標單位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以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承作權利而
    予以決標,且使其他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
    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函移有關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於八
    十九年間辦理「自動化礱穀機械設備及袋濾式集塵機安裝工程」 (下稱碾米機械
    案) 之公開招標,朝○機械工程廠 (下稱朝○) 負責人陳○雄為標得前開工程,
    協同郭○豐鐵工廠 (下稱郭○豐) 及東○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東○) 二家廠
    商陪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移請本會查處。
二、調查經過:
 (一) 被處分人到會說明摘要如下:
      本人確實曾於八十九年間參標過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之碾米機械案,且以五百餘
      萬元得標,本人為標得承做該碾米機械標案,乃拜託競爭同業東○及另一熟識
      朋友郭○豐負責人郭○源幫忙配合陪標,因此上述二家陪標廠商參標該工程所
      需押標金由本人支付,惟該標案之領標作業則由上述二家陪標廠商自行去辦理
      ,而本人因考量東○與郭○豐係幫忙配合陪標,並未收受任何利益,為免連累
      他們,故本人接受法院及調查局調查時,都不願提及此事。
 (二) 郭○豐負責人郭○源到會說明摘要如下:
      本工廠並未實際參與八十九年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之碾米機械標案,由於朝○陳
      ○雄向我商借牌照參標,本人基於朋友情誼乃同意出借工廠營利執照,至參標
      之押標金則由陳○雄支付,本工廠純粹是幫忙,本人並未收受任何好處。
 (三) 東○負責人劉○堂到會說明摘要如下:
      本公司係經由報紙得知竹北市農會辦理碾米機械標案之訊息,在領取該標案資
      料後,本人即將辦理該標案之相關事宜,交由本公司業務經理 (亦為本人之弟
      ) 劉○德負責,本人經詢問劉○德本案相關情形,其表示本公司在領取竹北市
      農會之碾米機械標案參標資料後,同業被處分人得知本公司欲參標資訊後,向
      劉○德表示因被處分人近來承做工程不易,希望本公司配合陪標,將該標案讓
      予被處分人承做,本人之弟劉○德基於同業情誼之考量,乃同意配合陪標,在
      未收受任何好處下,由被處分人支付本公司所需押標金,本公司純粹是幫忙而
      已。
三、調查結果:
    被處分人因承做工程不易,故於八十九年間為標得承做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所發包
    之碾米機械標案,乃拜託競爭同業東○及及郭○豐負責人郭○源幫忙配合陪標,
    渠向東○及郭○豐負責人郭○源借用牌照參標,由渠支付東○及郭○豐參標新竹
    縣竹北市農會工程所需之押標金,故被處分人確有借用他人牌照參標之情事。
    理    由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明定,政府採購法適用機關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另同法第四條明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經查本案招標單位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係屬法人,該
    農會於八十九年間辦理之碾米機械標案總金額為五八五萬元,雖其中部分財源係
    來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糧食管理處補助,惟其補助金額二二○萬元僅達標案總金
    額之三七.六%,故該農會辦理採購事宜尚非屬政府採購案件,爰本案參標廠商
    涉嫌出借用牌照之行為,應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處理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欺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
    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
    會;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事業之行為違反效能競爭之原則,具有商業倫理非
    難性,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的競爭者而言,已然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
    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皆屬違反前揭法條規定。查於招標案件實務中,事業
    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從而獲取交易機會,此等行為,誤導招標單位以
    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承作權利而予以決標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欺罔」行為,且該行為如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使其他
    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則亦構成顯失公平,本會即得依法予
    以論處。
三、經查被處分人到會自承因承做工程不易,故於八十九年間為標得承做新竹縣竹北
    市農會所發包之碾米機械標案,乃拜託競爭同業東○及郭○豐負責人郭○源幫忙
    配合陪標,被處分人商借東○及郭○豐牌照及公司大小章參標,安排東○及郭誼
    豐陪標,並由被處分人支付二家陪標廠商參標該工程所需押標金,以順利取得該
    標案,復據郭○豐負責人郭○源、東○負責人劉○堂皆到會證稱,被處分人係借
    用東○及郭○豐牌照投標,以順利取得該標案,以上事實,均有本會針對被處分
    人、郭○豐負責人郭○源、東○負責人劉○堂所作之調查筆錄可稽,故被處分人
    向東○及郭○豐借牌參標行為,足堪認定,其虛增投標家數參標,製造競標之假
    象,誤導招標單位新竹縣竹北市農會以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承作權利
    而予以決標,核其所為亦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使其他遵
    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受到侵害。
四、末查郭○豐、東○等事業等事業雖有出借牌照之違法性,惟渠等事業係單純基於
    同業情誼出借牌照,其行為雖有可議,惟尚非惡質,且經衡酌系爭標案之規模及
    實際影響程度實屬有限,爰不予論處。
五、綜上,被處分人以借用他人牌照方式參標,乃屬製造競標假象,誤導招標單位新
    竹縣竹北市農會以為得標者係以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承作權利而予以決標,核其所
    為亦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使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
    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受到侵害,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
    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違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
    、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同
    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
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 ,訴願於行政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