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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900174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1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22 條
旨: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
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部分
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二十二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考試院(第三組)、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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