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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 09200072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及釋例彙編 (94年版) 第 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7 條
旨:
有關迴避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一  臺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函,為有關迴避相關疑義乙案,敬悉。
          二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規定:「 (第一項)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第二項) 前項迴避,
              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所稱「保障事件」依同
              法第四條規定,係指本會審議決定之復審、再申訴事件。是上開第七
              條之迴避規定,係明定本會審理或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其適用
              ,其規範尚不及於各機關辦理考績、獎懲或申訴業務之人員。
          三  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等規定,對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亦訂有相
              關迴避規定,本案所詢各節似得參酌。如對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成員之
              迴避仍有疑義,請逕洽公務人員考績法規主管機關銓敘部查詢,以為
              便捷。
          四  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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