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及釋例彙編 (94年版) 第 117-118 頁
有關鄉民代表會代表因貪污罪嫌涉訟,可否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疑義
主 旨:有關貴鄉鄉民代表會代表因貪污罪嫌涉訟,可否申請因公涉訟輔助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所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卓鄉行字第○九二○○○○八六一號 函。 二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 助。」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十三條所稱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係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一、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二、依法令 執行職務遭受侵害,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是依上開規定, 必公務人員所涉之民事、刑事訴訟與其執行職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存 在,始得適用。亦即「執行職務」為因,「涉訟或遭受侵害」為果, 二者之間應有關聯性存在。至服務機關應否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 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則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而所稱 「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 (令) 執行職務而言,包括依法律、法 規或其他合法有效命令等以執行其職務者均屬之,至於是否依法 (令 ) 執行職務,原則上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先從形式上為初步認定之。 迭經本會歷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 次按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職權如 下......九、接受人民請願。......」所稱「人民請願」,係指人民 依請願法所為之請願,即人民對其權益之維護,備具請願書向職權所 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所為之請願。以鄉民代表會係地方立法 機關,其職務行使係由鄉民代表依規定為之,則鄉民代表倘代表鄉民 代表會接受人民請願自屬職權範圍之一。本案是否予其涉訟輔助,仍 應視其代表鄉民代表會接受請願後之執行事項,是否屬於其執行職務 之範圍及有無合於法令規定為斷。是以,本件爰請就該案是否符合請 願之相關規定?該鄉民代表申請 貴鄉於其所承租之國有土地上興建 農用配水池,是否符合上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第九款所稱之「接 受人民請願」事項?此項工程之進行是否為其執行職務之範圍及其有 無依法為之等,本於權責視具體事實妥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