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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企字第 0910001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 第 11 卷 3 期 13-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14、23 條
旨:
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附    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91.02.08 公企字第 0910001370 號令分行
          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以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會
              提出之具體陳情者。但下列案件,非屬人民陳情案件:
           (一) 檢舉案件:人民向本會舉發違反公平交易法事實之案件。
           (二) 請釋案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請釋案件處理原則」所規
                範之案件。
           (三) 申報案件: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所定之申報案件。
           (四) 申請案件: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五) 報備案件: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報備案件。
          三  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受理方式如下:
           (一) 書面陳情案件:人民以書面陳情之案件 (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
                及其他行政機關函轉等在內) ,秘書室總收文應編掛總收文號並登
                錄建檔,並於來文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
                章戳格式如附件) 後,分文承辦處室辦理。
           (二) 言詞陳情案件:人民以言詞陳情之案件,本會服務中心或接見陳情
                人之處室應於聆聽陳訴,收受有關資料,填具本會民眾反映單 (格
                式如附表一) ,經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交秘書室總收文編掛總收文
                號、登錄建檔,並於稿面右上角以紅色章戳註記「人民陳情案件」
                後分辨。
           (三) 各處室於收辦公文時,發現其性質應屬人民陳情案件而未列為人民
                陳情案件,或其性質應非屬人民陳情案件而列為人民陳情案件時,
                應請秘書室總收文改行分類,並依其應屬案件性質之受理方式辦理
                。
          四  各處室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確實、迅速之原則處理。
          五  各處室承辦同仁於收悉人民陳情案件後,至遲應於七日內簽擬具體意
              見陳核,其辦結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案件辦結時並應填寫「人民陳情
              案件結辦單」 (如附表二) 送企劃處。
          六  本會對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各處室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答復。
           (二)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
                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事涉相關機關者,並應副知
                有關機關。
           (三) 陳情案情單純,以電話答復即可者,填具「人民陳情案件電話回復
                陳核單」 (如附表三) ,陳奉單位主管決行後以電話回復。
           (四)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
                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
           (五)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本會保密規定辦理。
           (六) 人民陳情案件如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
                情人;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
           (七)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應告知陳請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
                情人。
           (八) 人民陳情案件若為司法機關偵查中、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其他法定救濟程序者,應通知陳情人依
                原法定程序辦理。
           (九) 人民陳情案件未能在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限未屆滿前簽請第一層
                決行主管准予展期,並將展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核定後,不
              予處理: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會陳情者,得函知陳情人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
              後,予以結案。
          八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九  各處室應依「本會文書稽催作業要點規定」,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稽催工作。
          一○  企劃處應將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按月統計陳核。
          一一  各處室應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依該季所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涉及
                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予以研析,送企劃處彙整,提業務會報
                供檢討改進之參考。
          一二  本會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
                要點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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