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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發文字號: 全授字第 25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函詢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執行上之疑
義

主    旨:有關  貴會所詢「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可否由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採購機
          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乙案,經研議如說明,敬請  卓參。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96
              .5.1  銀局(一)字第 09600179030  號函轉  貴會 96.4.25  工程
              企字第 09600151000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會於 96 年 7  月 27 日及 8  月 22 日召開 2  次專案會
              議討論,研擬意見如次:
          (一)有關「辦理公共工程履約保證,是否有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
                展延其有效期?」一節:
                依調查結果顯示,計有 17 家銀行表示有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
                間;有 9  家銀行表示無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
          (二)有關以「函」文方式辦理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
                ,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及格式一節:
                1.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一節:
                  銀行以「函」方式延展有效期限時,係申請人經受益人或要保單
                  位同意,並憑其同意展延期限之文件申請展延保證期限。其處理
                  程序係比照授信簽發保證書之申辦手續辦理,審核展延「履約保
                  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仍應符合銀行有關保證期限之相關
                  規定,並經由適當之授權層級核准後始得辦理。
                2.有關該「函」須具備何種格式一節:
                  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用特定或統一
                  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
                  相關資訊,通常有:
               (1)廠商名稱。
               (2)標的。
               (3)原保證書字號及保證金額。
               (4)原保證書有效期限。
               (5)同意保證書展延期限。
               (6)展延函應以銀行對外函文格式簽發,並加蓋簽發單位(即保證
                    單位)印鑑或條戳。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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