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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全國工技顧字第 9400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公證法 第 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旨:
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
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

主    旨:為符合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請  貴會轉知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
          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
          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敬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接獲會員反應,近來有工程機關邀標時規定,相關文件需經「中
              華民國法院」之認證,但均未述及「民間公證人」。
          二、依我國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
              辦理之」;「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
              敬請轉知工程招標單位上述訊息,以利招標程序之完備。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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