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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營環字第 10908126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20 條
下水道法 第 3、6、7 條
旨:
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若地方政府依管理需求訂定下水
道內暫掛纜線之規範,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主    旨:有關函詢「雲林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相關條文妥適性」之釋疑
          案
說    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水下二字第 10937
              14437 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二、縣下水道單
              行規章之訂定」,第 7  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建
              設及管理之」。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
              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
              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法第 19 條規定下水
              道建設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而第 20 條未明列下水道相關事
              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惟於該條末款定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
              事項」,如下水道法有特別規定者,自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經查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惟貴府依管理需求訂定
              旨揭要點,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五、依下水道法第 7  條雖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建設及管理」惟貴府與轄下各鄉鎮公所於下水道管理分工,建
              議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自治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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