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730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營環字第 1070800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下水道法 第 17、2、5 條
旨:
建築物所設置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如係將所收集之逕流排放至雨水下水道
系統,所涉下水道範疇應依據下水道法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文件委託專業技師執
          行疑義案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10 月 16 日府授工水字第 10631852800  號函。
          二、下水道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6 款規定,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
              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
              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另依本部營建署 93 年 9  月 23
              日營署工程字第 0930060230 號函略以「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
              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
              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
              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
              道範疇……」,故雨、污水下水道及有關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
              範疇,合先敘明。
          三、依據下水道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4 款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
              理直轄市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管理,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規定,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貴
              府所制定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交議由本部會同各有關
              機關審查後核定,尚無牴觸下水道法及有關子法。
          四、查貴府編訂之「臺北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設計參考手冊」之 5. 設計
              要點略以「流出抑制設施可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
              基內設置水池或雨水花園、水槽等多元雨水貯集或入滲手法……」,
              是故,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態樣眾多,是否屬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
              ,請貴府依實認定。
          五、另查本部 106  年 6  月 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8338 號函略
              以「至有關貴府實施之『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或
              標準,如涉及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項目、構造或業務者,建
              議應仍由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相關規定簽證負責……」,另查
              貴府訂定之「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第 3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為控制排放雨水逕流量至
              基地外之設施;究其功能為暫時儲存逕流量以防止過度集中流出,減
              輕下游管渠負荷,須透過水文分析及水理計算使其具排水調節及緩衝
              效能,並確保鄰近雨水下水道系統通洪能力,該設施無論設置於建築
              物內外,其所收集建築物或基地內之雨水逕流,如排放至雨水下水道
              系統,仍應考慮雨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荷,故所涉下水道範疇,應依下
              水道法第 17 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辦理。至於專業簽
              證事項是否重複,請依據本部 106  年 6  月 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8338  號函略以「……惟該條例主管機關係為貴府,是有關該
              條例及相關規定所訂定之設施及業務,仍請貴府考量各專業技師及建
              築師依法所定之執業權限及其業務權責,避免專業簽證事項重複。」
              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