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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營中字第 1040408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5、4、65 條
營造業法 第 25 條
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 25 條所稱「自行施工」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本部 103  年 12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13771 號令規
          定,對於營造業法第 25 條中自行施工定義仍有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3  月 10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464601900  號函。
          二、貴府旨揭所詢 1  節,本部說明如列:
          (一)有關本部上開號令係針對營造業法第 25 條中「自行施工」所為之
                定義及營造業僱用機具與人力時有無違反上開「自行施工」規定認
                定之相關事宜;本案釋示係為協助地方政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
                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合先敘明。
          (二)本部上開號令第 3  點規定與營造業法第 25 條規定是否有競合關
                係 1  節,查本部上開號令第 3  點規定係針對貴府 103  年 7
                月 11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335067500  號函所詢綜合營造業依營造
                業法第 25 條規定在僱用人力施作時,何者為同法第 25 條所稱「
                自行施工」之說明;至貴府所詢上開號令第 3  點規定之「營造業
                」係包含「專業營造業」,並無競合問題。
          (三)貴府所詢說明二疑義 1  節,查上開號令第 3  點規定略以;「..
                . 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 … ;若屬『承攬』關係,受轉交者若
                為營造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則與
                本法第 25 條所定『自行施工』無違;若受轉交者為非營造業,則
                違反本法第 4  條規定 ...」,其係針對營造業在僱用人力施作時
                ,若屬「承攬」關係並與本法第 25 條所定「自行施工」認定之說
                明,且因該承攬之標的物係為「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故其
                包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另上開規定中有關「受轉交者若為營造
                業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之『轉包』行為者」部分,係說
                明受轉交者之資格,何者始為合法之規定,並無公共工程或民間工
                程之別;其他如尚有政府採購法等相關疑義,則應洽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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