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88 期 22931 頁
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2、12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 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及講習實施之科目等必要事項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 金會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及講習實施之科目等必要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2 及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 金會辦理消防專門技術人員講習,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有關講習實施之科目等必要事項如下: (一)講習科目:新修消防安全法規、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作業、消 防檢修實務、消防新設備新技術、綜合座談及術科操作。 (二)講習時間及梯次:分北、中、南 3 區每年度各區至少應辦理 2 梯次講習,東區每年度至少辦理 1 梯次講習。有關詳細講習日期 、講習場所、報名方法等事宜,請逕洽旨揭協會及基金會(協會, 電話:02-23718038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60 號 8 樓 A 室;基金會,電話:03-3246828-208,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北 路 2 段 116 號)。 三、對本公告有疑問者,請洽本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221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6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