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13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408223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48 條
旨:
參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
意旨,當民眾因遭受風災、震災、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時,除上開
情形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以外,救助之適用不因災害係自然力或人為
因素造成而有影響
主    旨:函詢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若經認定係人為因素,有無「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爆炸災害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7  月 3  日府社助字第 1040131319 號函。
          二、查「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8 條授權訂定,且依本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
              海嘯)、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
              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究其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受災
              民眾恢復生活秩序以維持其基本運作。因此當民眾因本標準所訂災害
              致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除屬本標準第 7  
              條第 2  項所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情形外,否則無涉來函所稱究
              係因自然力造成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審查要件。
          三、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為地方自治事項及本標準第 8  條規定略以,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並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有關災害救助
              金之核發、核發要件之實質認定係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秉權責辦理。若不符本標準相關救助規定,但仍有提供實際協
              助必要之災民,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本權責衡酌個
              案具體事實有無「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