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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908232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0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3 條
消防法 第 15-3 條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3 條規定,廢止部分編號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
可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CB10296226 、CB10299531  及 CB10299993 之複合材料液
          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之 3。
公告事項:一、經查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15 公斤
              裝 3  只(容器號碼:FE0815000202、FE0815000535  及 FE0815000
              582 ),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合格標示號碼:CB10296226、CB1029
              9531  及 CB10299993 )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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