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39 期 10041 頁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I01649619 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板○瓦斯有限公司所持有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 20 公斤裝 1 只 (容器號碼 CA0320053995) ,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卡號 BI01649 619) 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