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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60823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24 期 545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內政部公告有關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技術士複訓之訓練課程與時數
、委託事項及技術士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等事項之委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
          裝業技術士複訓之訓練課程與時數、委託事項及技術士參加訓練應負擔之
          訓練費用等事項。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二、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12 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
              路 1434 巷 90 號,聯絡電話:03-3550560)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
              管承裝業技術士複訓,委託期限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有關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及安裝標準相關法規介紹:2 小時
                。
          (二)燃氣熱水器安裝問題研析與災例介紹:2 小時。
          (三)燃氣熱水器安裝要領及相關安全規定:2 小時。
          (四)結訓測驗:1 小時。
          三、訓練費用:技術士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每人每期在新臺幣 1
              ,340  元以下。
          四、前開各專業機構每年至少開設 1  班,有關訓練日期、場所、報名方
              法等事宜,請逕洽各該專業機構。
          五、對本公告有疑問者,請洽本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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