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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608215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3 條
消防法 第 15 條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
標示編號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CA10050921 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10 公斤
              裝 1  只(容器號碼 FA0410005111) ,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卡號
              CA10050921)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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