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 標示編號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CA10050921 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 10 公斤 裝 1 只(容器號碼 FA0410005111) ,其所附加之合格標示(卡號 CA10050921)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