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4 期 32681 頁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G03244090 及 AM21017278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永○煤氣行所持有 20 公斤液化石油氣容器 2 只,合格標示卡 號 BG03244090(容器號碼 CA0220008215)及合格標示卡號 AM21017 278 (容器號碼 EE9620003755) 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