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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408208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4 期 3268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23 條
消防法 第 15 條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BG03244090 及 AM21017278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永○煤氣行所持有 20 公斤液化石油氣容器 2  只,合格標示卡
              號 BG03244090(容器號碼 CA0220008215)及合格標示卡號 AM21017
              278 (容器號碼 EE9620003755) 業已遺失,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止
              。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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