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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108242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消防法 第 42 條
旨:
參照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意旨,為保障公益、維護公共安全,得對多次違
規行為予以連續處罰。如於處分書未送達前再次查獲同一違規事實,且該
違規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立即開立處
分書
主    旨:貴局函詢消防法第 42 條連續處罰疑義及處分書未送達前再次查獲違規情
          事時應如何處置 1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1  年 8  月 15 日中市消危字第 101
              0024495 號函辦理。
          二、本案回復說明如下:
          (一)消防法第 42 條連續處罰定義部分:按消防法第 42 條,經處罰鍰
                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
                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得藉
                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
                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二)處分書未送達前,再次查獲同一違規事實時應如何處置部分:發現
                上開情事時,仍應以書面要求業者將違規事實立即改善,並於前次
                處分書送達後針對該業者持續加強查察,如發現同一違規情事仍應
                依規定連續處罰。另為維護公共安全,防止業者於處分書送達前心
                存僥倖,於查獲違規情事時,如違規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立即開立
                處分書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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