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38 期 23195 頁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廢止編號 AK39401379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 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AK39401379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長○瓦斯行所持有液化石油氣容器 20 公斤裝 1 只(容器號碼 EC9520005358),其所附加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編號 AK39401379 )業已遺失,前揭標示應予廢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